拒绝家暴,共享美好生活!
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暴力的话题似乎从未断绝,亦还有更多受害者深陷家暴泥淖。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痛点,让人深恶痛绝,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6起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旨在更好地维护受害者权益、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为大家普及反家暴的法治宣传知识,倡导大家拒绝家暴,共享美好生活!
记者: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应体现什么原则?
李律师:主要体现四个原则:(一)依法及时、有效干预。相关部门不能以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二)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三)尊重被害人意愿。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解。(四)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对上述人群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记者:如何确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李律师:主要有以下具体措施:(一)公、检、法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拘留、逮捕;没有达到拘留、逮捕条件的,视情况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二)通过及时回访、打电话等方式,了解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状况。(三)满足“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三个请求,法院可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记者:如何看待“女子伙同女儿女婿将家暴男勒死”案例的反杀行为?
李律师:该案例充分考虑了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意见》规定: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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