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店擅自将《黄土高坡》等33首歌曲供消费者演唱被起诉 法院依法判处赔偿9900元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陈碧霞龙川一家酒店擅自将《黄土高坡》等33首音乐作品进行技术制作而使其增加伴唱功能后,复制至点播系统内,供消费者演唱而被起诉。日前,市中院依法判处该酒店赔偿9900元给音乐作品著作权享有者苏某。
据了解,本案所涉音乐作品的创作人与原始权利人为苏越。苏越于2018年8月22日在北京去世,案涉作品的财产权由原告苏某(苏越妹妹)依法继承。被告未经授权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将上述音乐作品进行技术制作而使其增加伴唱功能后,复制至点播系统内(部分歌曲未表明苏越身份),供消费者演唱。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苏越对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表演权。被告作为卡拉OK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在使用苏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前,依法应取得苏越的授权或许可,而被告未经苏越许可长期擅自使用上述作品获取利益,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其侵权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财产权的侵犯。
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内以消费者支付费用作为提供点播服务的对价,消费者通过在点播系统自行操作即可播放选定歌曲,被告提供的服务内容显然已经超出了对歌曲的合理使用范围。作为音乐作品,歌曲的曲调和歌词内容虽然可通过录音录像制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加以表现,但词、曲本身可不依赖其他介质或者表演方式而单独使用。因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借助技术设备再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市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苏某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被告赔偿原告苏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9900元。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陈小玲通讯员邹庆才G205线龙川县城段北移项目是龙川县重点项目,而位于老隆镇联亨村的东深崀隧道则是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