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发病离世 保险公司拒理赔法律援助为投保人家属追回10万元保险赔偿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刘佳一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发病死亡,家属在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身体疾病为由拒绝理赔,紫金法律援助处为投保人家属提供法律服务。日前,投保人家属已领取10万元保险赔偿金。
据了解,紫金的张某华于2017年9月8日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交费年限为15年,其中保险期限为26年。合同签订后,张某华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每年交费5826元。在保险期内,张某华于2019年2月25日因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经医治无效死亡。2019年2月26日,张某华妻子沈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10万元保险金的书面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沈某发出人身理赔通知书,认为其丈夫张某华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作出解除和张某华签订的保险合同决定书,并不予支付保险金和退还保险费用。
沈某遂向紫金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紫金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钟广府承办此案。案件焦点在于投保人在投保前是否知悉保险合同中投保内容、投保人有无如实告知自身的健康状况以及保险公司有无履行投保提示书上的风险告知义务,保险业务员有无向投保人就特别规定、特别提示、风险告知内容如实向投保人说明、解释。由此,钟广府建议沈某积极搜集其丈夫张某华生前的签名字迹与保险合同中签名是否相同为第一突破点。
2020年5月20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投保提示书》和《投保书》上签名均不是张某华本人所签。
随后,紫金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于张某华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未明确约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其相关健康事项保险公司就有权拒赔保险金,被告出示的张某华签名均不是张某华本人所签,故认为该提示书上凡对张某华理赔不利的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力,且在被告提交给张某华的保险单上明确注明没有特别约定;故依法确定张某华生前与被告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赔偿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给原告。被告认为张某华在投保时没有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泌尿系统结石、泌尿系统手术等健康事项,被告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不支付保险金。
张某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恰当,维持一审判决。目前,原告沈某已领取10万元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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