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水平
○本报讯记者刘昕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近日,《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随着河源市城市区域的调整,供水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供水面积加大、供水量和用水量也在不断增加,供需矛盾日渐突出。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凸现,如城市供水管网老化严重、布局不合理,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建设施多,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及水质问题突出等,均成为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河源市颁布实施《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河源市供水用水的安全保障和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水平,促进河源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又好又快发展。
据悉,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本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管理办法》共有总则、供水规划与设施建设、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供水与用水、安全与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明确办法适用范围、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对水质监管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的规定等内容。其中,根据《管理办法》法律责任章节要求,供水企业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处五千元罚款,将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未按期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其管理维护的供水设施,造成供水设施不能安全运行的,或者发生供水事故的,处三千元罚款,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在多个条文中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责任。包括规定要求供水企业对水质进行日常监测,要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能,要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饮用水水质做好定期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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