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人格权编
在日常生活中,“人肉搜索”、骚扰电话、针孔摄像头偷窥等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频繁发生。为了从根本上强化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编含6章、51条、近5000字,详细规定了一系列人格权保护制度,成为《民法典》编纂中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现身说法,为我们诠释人格权编规则的亮点设计。
记者:《民法典》人格权编对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如何规定?
李律师:新增“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记者:《民法典》人格权编对肖像权保护有何新规定?
李律师:将“AI换脸”纳入肖像权保护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记者:《民法典》人格权编在声音保护方面有何亮点制度设计?
李律师:赋予声音新型人格权“身份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声音同样不仅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如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点的声音等可具备相应的经济价值,我们应当防止声音被人格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损害声音主体的人格权益甚至名誉权。
记者:《民法典》人格权编是如何完善防止性骚扰规定的?
李律师:明确企业、机关、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制止性骚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有采取防范性骚扰措施的相关义务,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性骚扰行为的发生。(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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