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

河源日报 2020-07-02 07:25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的缔约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越来越注重违约金条款的约定。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不仅具有惩罚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同时具有明确违约责任促进交易的目的。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彦红为我们解读关于违约金过高的相关法律知识。

记者: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经常会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但在裁判中,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过高的违约金,那么法院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

李律师:违约金原则上是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的,可以认定为违约金过高。在司法实务中,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对于金钱给付的违约金,法院会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民间借贷利息来综合考虑。

记者:违约损失中包括了可得利益损失这一项,此项损失的金额确定,对最后违约金的确定有着很大的影响。可得利益损失应如何去计算确定?

李律师:就目前司法实务而言,法院会灵活操作,无固定的标准。一般而言,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会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记者:在诉讼程序中,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应由哪方当事人予以举证?

李律师: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违约方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未履约或未适当履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约定的违约条款显失公平。(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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