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未到位,作出减资决议未依法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进行减资,且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通知债权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应如何维权?我们邀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彦红为我们解答。
记者:公司减资应具备何种条件?公司进行减资时,有哪些程序规定?
李律师:一、减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二、公司减资时需遵守如下程序:(1)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记者:在实践中,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针对该种情况,应如何维权?
李律师:根据最高院案例观点以及法律学界通说观点均认为: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后清偿不能的,股东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记者:李律师如何看待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与公司债务承担的关系?
李律师: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采取认缴制的情况下,这一条款可能会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以公司股东实际已经投入的资本及公司经营增值的财产承担责任。按照这一种理解,针对上述情形就不能追究公司股东的个人责任。另外一种理解是,不仅仅要求公司以现在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在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公司股东承诺在将来认缴出资的情况下,应该要求公司股东提前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两相比较,后面一种理解更加符合市场中商事主体的合理期待,也更加符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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