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能任意撤销吗?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经常在离婚时通过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未成年子女,有的夫妻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之前反悔(例如房产尚未办理过户),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条款。这种撤销申请能否得到支持呢?我们邀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彦红为大家解读。
记者:有的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比如房产尚未办理过户),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是否属于可以任意撤销的情形呢?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作为撤销的依据,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李律师: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该种情形,有的法院简单适用该条款支持撤销,但大部分法院是不支持的。
记者:能为我们概括一下法院不支持的判决理由吗?
李律师:根据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该类案例的归纳整理,可以提炼出法院判决不支持的常用理由:”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单纯的赠与行为与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协议所涉及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赠与条款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紧密相连,双方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无偿赠与子女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无论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还是基于民法上一般的诚信原则,都不应当允许当事人任意撤销赠与。”
记者:在防止夫妻一方当事人对赠与行为反悔方面,你有什么建议吗?
李律师:建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到公证处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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