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人士解读《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妥善处理劳资关系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保障疫情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资关系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记者采访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彦红,请他就群众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解读。
记者: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李律师: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记者: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李律师: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符合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记者:劳动者拒绝到疫情严重地区或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赔偿金?
李律师: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相关的政策依据要求劳动者到疫情严重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但涉及运送防疫物资等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工作,劳动者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应服从。
记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籍贯、居所属原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李律师: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记者: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是否支持?
李律师: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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