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的常见法律知识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一直比较活跃。出借人为了资金安全常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有许多人不清楚担保的含义及担保会带来的法律后果,就盲目地因为所谓“人情”而在担保书上签了字。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彦红为我们解答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记者:李律师,法律上的担保指的是什么?
李彦红: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老百姓所述担保一般为担保方式中的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记者:那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呢?
李彦红: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存在“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就没有这个限制,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记者:那规范的保证合同应该具备哪些内容?
李彦红: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记者:关于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超过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有什么后果?
李彦红: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2.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如没有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过保证责任,则过期后保证人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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