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河防疫指挥办通〔2020〕7号

河源日报 2020-02-08 08:08

为全力做好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民(村民)必须做好自身防护。市民(村民)要勤洗手、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餐,出入公共场所戴口罩。社区(村)室内的文化、娱乐等聚集性场所一律关闭。

二、所有居住小区(村)实施封闭管理。加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限制非本小区(村)业主(村民)、住户或使用人及车辆进入物业管理(村)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员、外卖员等人群及其车辆)。快递公司、外卖等所配送的物品应送至指定区域集中存放管理,由客户自行领取。各居住小区(村)出入口应设置防控卡点,居住人员须凭证出入,并进行体温监测,对体温超过37.3摄氏度者要求按照工作指引,主动配合做好医学观察等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居(村)委会报告。

三、通告发布日起,由外地抵达河源(含五县三区,以下简称抵河)的人员必须当天报告。外地人员及本市居民抵河当天需及时向所在单位及居(村)委会报告。对隐瞒重点疫区旅居史和健康状况造成疫情传播的抵河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现仍滞留重点疫区的人员,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回河源(含五县三区,以下简称返河)。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人员)提前返河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责。

五、重点疫区抵河人员必须接受严格居家或集中隔离健康管理,一律不得外出。近14天内所有重点疫区抵河人员必须做好居家(含宿舍)隔离健康观察,不具备居家条件须在各县(区)指定场所实施集中隔离健康观察,14天后无症状方可解除观察;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呼吸道症状,必须立即向居(村)委会报告,由居(村)委会工作人员指引其做好防护措施后,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迟报。对隐瞒重点疫区旅居史或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居所的,将依法采取集中隔离措施;因拒绝接受居家、集中隔离健康观察,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对居家隔离人员落实“八个一”管理及关怀。街道(镇)、居(村)委会必须对居家隔离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并做好关爱服务,落实“八个一”措施:在居家隔离住户门前张贴一份健康关怀提示,递送一份居家隔离告知书,确定一位对口联系服务人,配送一支体温计、一个口罩、一份体温检测表格、一支笔、一份防疫宣传手册;居家隔离者在隔离期间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居所,每日须上报本人体温监测情况。居家隔离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须在屋内密闭装袋,每天于居(村)委会指定时间放置居所门外,由居(村)委会安排专人先行消毒再进行集中处理。

七、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必须落实防控责任。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对相关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出租屋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对不报告重点疫区抵河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落实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规定、不履行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报告责任、不配合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所有市民(村民)及来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做好防控工作。对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河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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