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跑“新娘”把聘金也带走女子伙同他人骗婚,骗取钱财10万余元获刑3年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陈碧霞源城女子梁某恩伙同阿庆(化名),以介绍阿庆与他人结婚为由,分别与两名男子相亲,骗取对方聘金与介绍费,共计11.7万元。日前,源城区法院一审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梁某恩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7年11月9日,阿庆通过黄姨介绍认识了梁某恩。当天下午,梁某恩就带着阿庆,来到了赖叔家中与赖叔的儿子阿军相亲。双方经过简单的相亲后,赖叔对“未来儿媳”阿庆还算满意,当天就给了梁某恩聘金1.5万元、给了梁某恩介绍费2000元。当晚,阿庆住在赖叔的家中。让赖叔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在“儿媳”阿庆进门后的第三天,11日上午11时许,阿庆谎称带赖叔回河源市龙川县黄布镇的家中见父母,并拿证件办理结婚证和社保等事宜。回去的路上,赖叔与阿庆搭车到达龙川县城客运站时,阿庆趁机逃走,随即她与梁某恩等人一起逃离县城。逃跑后,阿庆及梁某恩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接赖叔的电话。赖叔于2017年11月12日上午向东源县公安局灯塔派出所报案。
顺利“搞定”赖叔这一单,尝到甜头的梁某恩一伙人又带着阿庆来到和平县城,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强叔7万元聘金和3万元介绍费。
源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相亲结婚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恩能主动退还诈骗的钱款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梁某恩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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