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基层社会和谐发展

河源日报 2019-11-19 08:16

□杨天英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城乡社会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决定》中的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和谐有序,最终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一、建立健全群众自我管理制度,全面激活基层治理的使命担当

自我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里,具有相当自由能力、自我意识或自主意识的个人,在深刻认识自己和自身所处环境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自我计划、自我组织、自我协调和自我控制等诸多环节,以期获得个人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的能动性活动。换而言之,自我管理也就是自己把自己组织起来、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激励自己、自己管理自己的生活、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最终实现自我奋斗目标的一个过程。而在具体表现中,自我管理就是变过去的“行政推动”为现在的“组织自动”,并通过增强个体的主人翁责任感,去提升人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自我管理制度就是“自己把自己组织起来、自己约束自己、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激励自己”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它又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改革开放前,我们的国家治理基本上是走“由国家完全控制社会的道路”,由于政府管理过多,结果导致了社会发展活力严重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方式进行改革,实现社会管理的重大创新,推动了“国家—社会”的良性互动,自我管理制度在促进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建设中起到了良好作用。现阶段,国家社会治理创新格局既强调“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又强调“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这就意味着,发挥好社会的协同、自治与自律作用,对调动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意义重大。

二、建立健全群众自我服务制度,全面增强基层治理的行动自觉

服务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具有相当自由能力、自我意识和自主意识的个人或社会组织,为消费者直接从事的某种工作或凭借某种工具、设备、设施和媒体等所做的工作而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是向消费者个人或企业提供的,旨在满足对方某种特定需求的一种活动。而自我服务就是自给自足、自己帮助自己、自己协调自己、自己满足自己。在具体表现上,自我服务就是变过去办事的“轰轰烈烈”为现在做事的“脚踏实地”,变“他人服务”的“数量至上”为“自我服务”的“质量为上”。自我服务的最重要品格就是既讲究过程,又注重结果;既关心速度,又关注程度;既着眼于当前,又放眼于未来。

自我服务制度就是“自给自足、自己帮助自己、自己协调自己、自己满足自己”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它又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前,国家上下基本是实行“国家服务”或“组织服务”制度,个人的义务就是要绝对地服从国家或组织的调遣,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没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存在消极怠工、得过且过、应付了事等现象。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实行村民(居民)自治之后,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服务体制得到有效改变,社会发展不断焕发出生机。当前,自我服务制度在农村、社区和企业中展现出惊人的活力,只有不断地建立健全群众自我服务的制度,基层治理才能获得应有的行动自觉。

三、建立健全群众自我教育制度,全面提升基层治理的工作水平

自我教育是指个体不满足自身现状,而希望通过自我修炼、学习、纠错等若干活动去不断提升自我境界、行为、能力、素质,以达到一个更为理想、更为自信的新阶段。自我教育不只是简单的学习模仿他人,而是通过自我意识的活动,做出自己的合理选择,甚至创造出自己成果,彰显个性、活出自我。换而言之,自我教育就是一个自己认识自己、自己改造自己、自己锻炼自己、自己发展自己的过程,是对自身不断“否定再否定”的过程。而在具体表现上,自我教育就是改变过去的那种“空头说教”为现在的“言传身教”,即通过对他人行为及周围所发生事情的认知,通过对自己行为的检点反思,不断养成自我领悟的习惯和自我觉醒的态度。

自我教育制度就是“自己认识自己、自己改造自己、自己锻炼自己、自己发展自己”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它也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几十年来,我们由上到下基本上都是实行所谓的“学校教育”,个人所学到的东西基本上都是来自于教育部门指定的教材,学习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则是“死记”与“硬背”。这种整齐划一的教育方式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开创性极度缺乏、挑战性严重不足。而自我教育恰好弥补了“国家教育”的这一“缺乏”与“不足”。当前,自我教育制度已经在农村、社区中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我们务必要充分发挥这一制度优势,使基层治理在“自己锻炼自己”中获得新生。

四、建立健全群众自我监督制度,全面推进基层治理的和谐有序

自我监督是指在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个人不断地调节自己的思想与行为,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以实现自己预期的目标指向,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要求的过程。换而言之,自我监督就是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自己警示自己,自己反思自己,自己批评自己。而在具体表现上,自我监督就是变过去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为现在的“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即人人都在相互比较之中寻找差距,在奋斗之中对标先进,自己不再是旁观者,而是奋斗者。自我监督的实施弥补了“异体监督”的漏洞与盲区,有效实现监督时空全覆盖。

自我监督制度就是“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自己警示自己、自己反思自己、自己批评自己”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它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必需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要求。长期以来,真正起到重大作用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上级监督”,自我监督的效用一直难以很好发挥。自我监督之所以困难重重,原因不仅在于个人情感、意志、认识、信念和习惯,也受制于行为、动机、道德品质和心理定势。但无论如何,实践都已经证明,“自律”与“他律”二者始终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在强化他人监督的同时,增强“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批评自己”的自觉性,监督行为才会更加有效,监督成本才会更加低廉,基层治理才会更加有保障。

(作者单位:中共河源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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