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河人社监字〔2018〕第37号
被处理单位:河源市琦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源市高新区新四路富民工业园B区联体D栋
法定代表人:程继伟
案由: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
你单位拖欠许春晓(身份证号:441625198605273327)等201名员工2018年2月至3月份期间工资,共计¥551214.22元(具体人员及数额明细详见你单位盖章确认《欠发工资表》)。经我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河人社监字〔2018〕第37号)责令限期支付清许春晓(身份证号码:441625198605273327)等201名员工的工资后,你单位逾期仍不支付。
上述事实有你单位盖章确认的《欠发工资表》、《员工考勤表》、《员工花名册》及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河人社监字〔2018〕第3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河人社监字〔2018〕第37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支付清许春晓(身份证号码:441625198605273327)等201名员工2018年2月至3月份期间未支付工资¥551214.22元;
(二)按照拖欠员工工资数额(¥551214.22元)50%标准向许春晓等201名员工加付赔偿金(具体员工数额按照你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数额50%计算),总额¥275607.11元。
以上两项合计:¥826821.33元(人民币大写:捌拾贰万陆仟捌佰贰拾壹元叁角叁分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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