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游泳约酒发生伤亡事故,谁应为悲剧买单?

河源日报 2019-09-19 07:43

烈日炎炎的夏天,我们经常听到有小孩相约游泳导致伤亡的事故。与此同时,在酷热的夏天,酒吧也成为了大众的“避暑胜地”,因朋友或同事间约酒导致伤亡的事故也是屡见不鲜。像这种约游泳和约酒引起的伤亡事故,在法律上应如何界定责任呢?我们邀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彦红为我们解答。

记者:李律师,对于未成年人相约游泳而导致的伤亡事故,在现行民事司法实务中是如何处理的?

李律师:对未成年人约游泳这种赔偿一般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两种情况来分析,但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都负有安全教育、预防和管教等主要义务。首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约一起游泳,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不能对游泳的危险性有足够认知能力,也没有紧急情况发生时救助、照料的能力,因此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义务而没有过错,一般不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有部分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要求监护人赔偿一点。其次,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如相约游泳应当对游泳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从学校、家庭的安全教育应该能预知,在没有家长、老师的陪同下到危险区域游泳的危险性,因此在他们之间,产生了一定力所能及的义务,如相互照料,力所能及的帮助义务,如果未履行力所能及的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的受害者而言,理应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一旦发生溺亡事故,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如河道、水塘、水库的开发管理者如未尽到管理义务,一般也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记者:那么对于朋友间或者同事间约酒而导致的悲剧在法律上应如何界定?

李律师:在约酒后出现伤亡事故需酒友赔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在喝酒过程中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经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劝其喝酒;第二,明知对方喝酒会诱发相关疾病的仍劝其喝酒;第三;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在饮酒人出现没有自制力和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没有将其送到医院或者安全送到家。如果共饮者存在以上过错,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般根据具体情况承担10%—30%的赔偿责任,饮酒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主要是出于他本人的自愿,饮酒人自己应有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因此应负主要责任。(黄欣)

新闻推荐

江东新区定下“三确保一力争”年度目标 确保扶贫工作走在河源市前列

近期,河源江东新区召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暨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会,对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加温、再推进。该区...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