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解读① 建设美丽宜居新农村垃圾治理是关键
2019年5月1日是《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的日子。从此以后,河源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抛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河源市打响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卫战。
作为河源市的第二部实体法为何聚焦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有哪些亮点?《条例》实施对河源农村环境的改善以及乡村振兴工作有哪些推动作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对《条例》分两期进行解读。
《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是河源市2015年9月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标志着河源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迈入法制化新阶段,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换来美丽宜居乡村。
据悉,《条例》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防治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条例》共有五章三十八条,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内容详实、针对性强,包括适用范围、管理职责、资金保障、分类处理、上门收集、保障监督、打击非法转移垃圾、法律责任八大方面内容,较好地解决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是一部符合河源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具有河源特色,质量较高的专门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也得到了省人大的充分肯定。
【出台背景】
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保护生态环境
近年来,河源市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整治人居环境,努力建设“记得住乡愁”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河源市部分地区仍存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滞后、管理工作不到位等现象,大量生活垃圾无序丢弃或露天堆放,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大部分农村地区垃圾处置设施仍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农村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衔接机制不完善,农村“脏、乱、差”的现象普遍存在。
不仅如此,在大力整治农村生活垃圾实践中,河源市出现了部门主体权责不清等问题,由于实行多头管理,导致各个部门在协调过程中形成了管理上的盲区,不利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开展。加之河源市还存在对非法向农村倾倒垃圾的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河源市地处山区,常有其他地区的企业违法运输垃圾到河源市辖区的农村倾倒,加重了农村垃圾处理的负担。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市人大联合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群众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期盼和河源市的实际情况,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和更好地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基本概况】
以促进农村生活垃圾
无害化为原则
据介绍,《条例》适用范围为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条例》中的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条例》明确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基本原则为: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城乡统筹、社会参与、分类处理,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条例》还进一步明晰了各级政府的职责,《条例》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治理目标,完善考核、监督和激励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并保障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最关键的部门是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条例》中进一步突出了乡镇及村委会的主体责任,强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本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工作,组织村民修改完善村规民约,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等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进来。《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农村集贸市场、商场、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教育。
《条例》还强调,市人民政府要适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资金保障和补偿补贴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保洁员待遇补贴等。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鼓励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水平。
【重要意义】
确保农村垃圾处理常态化
《条例》出台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出台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增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可行性与实效性。《条例》详细规定了市、县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职责,避免权责不清,明确各个部门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过程中的责任,确保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收运处理工作有专门的机构开展,有专职的人员负责,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有序进行,努力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制度化、规范化运作,切实提高工作的实效。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关键要解决经费问题,《条例》不仅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保障垃圾管理经费,确保农村垃圾处理常态化,鼓励有条件的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一事一议”方式收取垃圾处理费用,以补充财政投入的不足。
《条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完善了垃圾处理配套建设,健全了农村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条例》中规定,要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村四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完善农村垃圾保洁、清运和管理等制度,配备适当人数的保洁员队伍,推行上门分类收集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招投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到农村保洁和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形成市、县、镇、村齐抓共管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新格局。在全市推广符合河源市实际的垃圾分类方式,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与垃圾分类配套的基础设施,在垃圾收运处理的各个环节上全面支持和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文/图本报记者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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