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3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6万余元 两男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刘芷君陈碧霞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在使用社交、支付、购物、游戏、求职、租房等互联网应用时,都需要注册并登记个人相关信息,而有些不法分子就打起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主意,大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并倒卖牟利。日前,连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贩卖个人信息案件。
从2018年4月份开始,薜某、叶某在薜某租住的连平县元善镇某出租房内,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再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在网上向他人贩卖。2018年10月份,为方便收款,薜某花4500元,叫潘某帮其向他人购买银行卡及身份证。2018年11月5日,连平县公安局查获涉嫌正在实施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薜某,并现场缴获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作案工具一批。经检查,薜某所使用的电脑主机中储荐公民个人信息数据300666条。薜某、叶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
连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叶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予以贩卖,非法获利达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法律,向他人购买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叶某、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性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在犯罪过程中是居间买卖,且未从中牟利,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薛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叶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潘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3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办案法官表示,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现象也逐渐增多,严重威胁着公民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极大。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身份证号、手机号码、QQ号码等个人隐私信息,切勿随意泄露。在从事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工作时,不要有猎奇心态,不要随意收集信息,否则可能触犯法律。另外,有存储个人信息权限的相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在存储、管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不仅要做好保管工作,防止个人信息流失,更不能将公民个人信息贩卖或私自提供给他人,否则将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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