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中国女游客在巴厘遭受性侵一案,旅行社需要担责吗?
近期,一名中国女游客在巴厘岛的遭遇,令大众对“跟团旅游”中所出现的种种安全问题再度表示担忧。针对这一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更是众说纷坛,其中涉及到旅行社是否对此事承担法律责任成为社会焦点之一。针对这一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对该事件提出了她的见解。
记者:李律师,在法律上您如何看待“4·23”中国女游客在巴厘岛遭遇性侵一事所涉及的民事赔偿法律?其中旅行社是否需要担责?
李律师:对于该案,旅行社认为女游客参加的水上活动,不是旅行社主动安排并带过去的,是游客自己要求介绍的,旅行社是被动的一方,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而女游客家属认为,她们之所以选择去参加水上项目,是在原定计划不成行的情况下,根据地陪给出的一种选择方案而选择的。且她们参加水上活动也是由导游带领着去的,因此旅行社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旅游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收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游客在此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旅行社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4·23”案中,女游客参加跟团游时,在旅行社预定计划不能完成时,女游客是在地陪、导游带领下,参加了水上游艇活动,就这个案件而言,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旅行社应承担一定责任。
记者: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在“跟团旅游”过程中,游客未经旅行社同意、私自脱离旅游团开展活动期间,游客发生了人身伤害,旅行社就无需承担责任?
李律师:对于上述活动期间出现意外,旅行社是否需要担责,不能一概而论。在这当中需要具体区分旅行社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事前提醒、事后救助等等来进行旅行社的责任划分。
记者:李律师,就这个案件而言,给女游客带来了巨大的心理伤害,按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女游客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赔偿?
李律师: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38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女游客不能主张该项权利。(黄欣)
新闻推荐
河源市林业产业发展带领群众走出一条绿色致富之路 释放生态红利 加快发展步伐
■东源县义合镇顺景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李海添向记者介绍合作社种植的中草药巴戟天。据他介绍,基地种植了20多万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