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中国女游客在巴厘遭受性侵一案,旅行社需要担责吗?

河源日报 2019-05-13 16:19

近期,一名中国女游客在巴厘岛的遭遇,令大众对“跟团旅游”中所出现的种种安全问题再度表示担忧。针对这一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更是众说纷坛,其中涉及到旅行社是否对此事承担法律责任成为社会焦点之一。针对这一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对该事件提出了她的见解。

记者:李律师,在法律上您如何看待“4·23”中国女游客在巴厘岛遭遇性侵一事所涉及的民事赔偿法律?其中旅行社是否需要担责?

李律师:对于该案,旅行社认为女游客参加的水上活动,不是旅行社主动安排并带过去的,是游客自己要求介绍的,旅行社是被动的一方,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而女游客家属认为,她们之所以选择去参加水上项目,是在原定计划不成行的情况下,根据地陪给出的一种选择方案而选择的。且她们参加水上活动也是由导游带领着去的,因此旅行社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旅游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收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游客在此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旅行社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4·23”案中,女游客参加跟团游时,在旅行社预定计划不能完成时,女游客是在地陪、导游带领下,参加了水上游艇活动,就这个案件而言,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旅行社应承担一定责任。

记者: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在“跟团旅游”过程中,游客未经旅行社同意、私自脱离旅游团开展活动期间,游客发生了人身伤害,旅行社就无需承担责任?

李律师:对于上述活动期间出现意外,旅行社是否需要担责,不能一概而论。在这当中需要具体区分旅行社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事前提醒、事后救助等等来进行旅行社的责任划分。

记者:李律师,就这个案件而言,给女游客带来了巨大的心理伤害,按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女游客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赔偿?

李律师: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38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女游客不能主张该项权利。(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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