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公 告
一、根据国家经济普查要求,尚未登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开展登记工作;或在4月10日前携带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的县(区)统计局或就近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填表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规定,普查登记时,需准备好相关证照和财务报表等资料,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并列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三、对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责任严格予以保密。普查所收集的资料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情形,可向河源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县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四、业务咨询及投诉建议电话见右表。
特此公告
河源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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