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出台《关于加快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 把乡村旅游培育成旅游产业重要增长极
《意见》将于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创建5个以上国家A级
乡村旅游景区
《意见》明确了河源市乡村旅游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21年,力争创建5个以上国家A级乡村旅游景区,10个以上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培育3个以上省级风情旅游小镇,培育6个以上特色旅游小镇,打造一批精品民宿和农家乐,开发一批农副业旅游商品。全市乡村旅游年接待量达2500万以上人次,实现旅游收入达120亿元以上。
通过发展乡村旅游,为农村地区提供3万个以上直接就业岗位,带动社会相关就业15万人以上。到2025年,河源乡村旅游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乡村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品质不断提升,形成形式多样、发展规范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特色显著、结构合理的乡村旅游发展格局,成为国内外知名的乡村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把乡村旅游培育发展成为繁荣和壮大河源市农村建设新亮点、县城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新增长点。
强化规划引领
打造乡村旅游精品
《意见》指出,加快促进河源市乡村旅游发展,要重点做好强化规划引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打造乡村旅游精品、完善乡村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加强乡村旅游宣传推广、加强乡村旅游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等六项任务。
其中,在规划上,各县区要积极编制本行政区域乡村旅游总体规划和精品路线、示范村、农庄等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在精品打造上,各县区要依托当地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按照“一村一品”原则,开发不同类型、多样化的乡村旅游产品,满足不同层次旅游市场的需求。鼓励农村、农民盘活农村农房、农田等各类资源,活化利用古驿道资源,积极发展农耕体验、露营基地、游学体验等新业态,提升传统乡村旅游产品层次。同时,推进建设一批宜居、宜业、宜游、宜养的特色旅游镇村,探索打造集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乡村旅游、民居民宿为一体的乡村田园综合体,支持各地盘活空置农房、闲置集体资产等,打造一批富有吸引力的特色民宿、森林人家、休闲农庄、乡村酒店和农家乐集群。实施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将农产品、土特产品开发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特色食品等。健全生产、销售网络体系,促进乡村旅游消费。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将乡村旅游培训作为重要任务之一,一方面要抓好乡镇干部、村干部以及乡村旅游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发展乡村旅游的组织、指导、管理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乡村旅游导游、住宿、餐饮、营销、传统技艺和乡土文化讲解等各类实用人才培养,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强化政策扶持
实行税费优惠
根据《意见》,河源市将进一步通过加大资金投入等举措加强对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扶持。
首先,在资金投入上,将整合现有的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在现有安排专项资金780万元基础上增加到1500万元,统筹用于河源市乡村旅游发展、全域旅游发展。同时要求各县区也应安排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乡村旅游发展,而对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乡村旅游项目,有条件的县区应安排专项配套扶持资金。
其次,将对乡村旅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农家乐”等乡村旅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利用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月份起5至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用于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从事乡村旅游的小型微利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大学生创业从事乡村旅游的企业或个人,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此外,河源市还将实行乡村旅游用地差别化管理,加大用地扶持力度。《意见》要求,各地应当将乡村旅游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在加大金融支持方面,《意见》要求,各地要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及各类经济实体投资乡村旅游的建设和经营,鼓励中介组织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各类资金,探索推行旅游资源经营权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旅游门票收益权质押等担保形式,着力解决乡村旅游资金不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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