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开不当两性关系为由索要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河源日报 2019-01-28 08:02

2014年9月,陈某(男)和梁某(女)通过大学毕业10周年同学聚会后发展成情人关系。几年后,梁某以在网上公布恋情、去找陈某家人、到陈某工作单位闹事等方式相威胁,多次向陈某索要钱财共计143800元。某日,陈某因受梁某要挟割腕自杀(未遂)。随后,陈某家人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将梁某抓获。

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认为,关于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其认为,梁某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27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

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

(一)犯罪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公民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梁某向陈某索要财物,虽然没有以伤害陈某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相威胁,似乎未严重到涉嫌犯罪。但梁某正是利用情人关系对陈某进行威胁,迫使陈某产生恐惧心理,并导致陈某割腕自杀,严重侵害了陈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二)客观方面: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梁某以在网上公布恋情、去找陈某家人、到陈某工作单位闹事等方式相威胁,迫使陈某交出钱财共计143800元。

(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梁某已成年,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梁某以非法占有陈某的财物为目的。

综上,梁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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