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在全省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本报讯记者敖海冲通讯员吴国忠日前,河源市在全省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等,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从今年起,河源市将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到2020年,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治化。
《方案》指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根据《方案》,有四种情形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存在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等情形,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将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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