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需要更多的社会参与
短评
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这两部法在防范性侵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网络沉迷等方面,有很多新的细化的制度设计。新的规定很有现实针对性,但即便如此,人们还是关心接下来法律落地是否还存在障碍,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将会起到什么作用,毕竟法律只有真正落实才能发挥预期的效果。
两部法律亮点颇多,媒体的相关梳理可谓详尽。比如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最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首次确立了“入职查询”制度,第62条规定,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而根据规定,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报告一定要被追责,若因为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话,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入职查询”制度经历了地方探索,这一制度被普遍认为具有很好的实践价值。实际效果如何?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近日接受南都采访时提到,已有老师性侵学生案件,学校副校长因为没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追究了副校长的法律责任。有了这样的案例,相信“入职查询”制度将逐渐发挥更大的震慑作用,既防范重点对象,也督促相关责任人提高警惕。
对于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现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作出了应对,单设“网络保护”章节,其中备受关注的一个细节在于,规定未满16周岁不得当“网络主播”。这一规定明确且极具操作性,直播平台的责任显而易见。另外上述法律第74条明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这也意味着,在发生纠纷时,尤其是面对诱导未成年人消费这样的现象,家长有了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
另外,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机制方面,也不乏新的探索。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原则上是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这一规定被有的法律界人士视为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而最高检决定自6月1日起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并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这也说明,相应的保障措施在跟进,针对未成年人需要打造一个立体的保护网。
法律规定更硬核更有针对性,有关部门的责任角色更明确更清晰,这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是极其重要的一步,新修订的法律之所以被看好,主要亦在于此。但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保护存在天然的障碍,比如在欺凌问题上,到底什么行为构成欺凌,新修订的法律不乏详尽的规定。可欺压侮辱不一定会造成实际的人身或者是财产的损失,取证困难不可忽视。从家长到教师再到社会,一旦缺乏足够的警惕,就会忽视一些潜在的伤害,法律也就无法发挥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很多时候都是针对一些看起来很小的事,甚至有时可能被视为是“管闲事”,但越是如此,越需要动员足够的社会资源,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新的法律落地意味着一种全新的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仍然要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离不开各方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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