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酒后找了代驾 代驾开车驶入小区后找不到门牌引起争执甩开代驾在小区开车 判刑!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王君、蔡穗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男子醉酒后虽然找了代驾司机,但车辆驶入小区后,代驾司机找不到具体门牌,该男子便在代驾司机下车查找路牌时自行驾车离去。那么,小区内的道路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该男子醉酒后在小区驾车是否构成犯罪呢?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获悉,该男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1月3日,张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雇请代驾司机驾驶其小轿车去往南沙某小区。车驶入小区后,因为代驾司机找不到张某住处的具体门牌地址,双方发生了争执。就在代驾司机下车查找周围路牌时,张某突然把车开走,并自行驾驶至停车场。
当时,代驾司机因张某还没结账,自己的折叠电动车和头盔也都还放在汽车后备厢内,便一直跟随车辆,追至停车场。张某见代驾司机一直尾随自己,再次与其发生争执,并将其打伤。
代驾司机被打后报了警。公安人员到场后,代驾司机举报了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张某带到医院,将其约束至酒醒,并依法对张某调查取证。张某在此期间拒不配合,情绪激动。经鉴定,张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酒精)含量为213.6mg/100ml。此外,因代驾司机的伤势不严重,就张某殴打代驾司机的行为,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行政处罚。
就张某酒后驾驶的行为,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小区内的视频监控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酒后在小区道路驾驶小轿车的事实;根据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可供小区住户车辆通行以及在不阻碍交通的情况下临时停放,其他社会车辆经登记后可以通行和临时停放,并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该小区内道路属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会对小区内道路交通安全产生危害。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说法
允许不特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道路”范畴
据经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实践中,对如何理解“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存在不小争议。例如,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这些地方是否属于“道路”范畴,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征。无论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机动车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范畴。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应当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千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停车场内酒后驾车,甚至仅仅是倒车、掉头都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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