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评权”不能被架空、被盗用

珠海特区报 2021-04-22 05:36

“职业差评师”网上碰瓷,敲诈勒索,让商家苦不堪言。近日,广州警方破获一起“职业差评师”团伙案件。该案中,“职业差评师”不仅向商家恶意索赔,还通过组建“打假退赔学习群”,传授敲诈商家的方法,俨然成了一股网络恶势力。

硬币有两面,而“差评权”也有两面。一面是消费者的批评权,一面是商家的名誉权。“职业差评师”为谋取私利,蓄意破坏网络购物公平环境,其行为令人痛恨。然而在现实中,消费者发布正常的差评,有时也会遭遇被批评者的恶意报复,被电话骚扰、上门威胁。

上述两种现象同样值得警惕和重视。

首先,要看到,差评权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它不能也不该被架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不满意的商品和服务写差评,是消费者天经地义的权利,也应该受到职能部门、消费者权益组织、商家、电商平台等各方面的保障。

相对于商家的自卖自夸,消费者作为掏出了真金白银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人,是最有资格作出真实评价的。在平台上发表真实的使用体验,既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在保护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只要消费者真实使用了相应商品和服务,只要不是虚构事实搞造谣、诽谤,或者恶意侮辱,那么差评就是对于消费体验的真实记录,就没有侵犯商家的名誉权。哪怕消费者的差评显得刺耳难听,只要有事实依据,商家就应该接受批评。商家不能动辄利用自身的财力、人力、知识优势,就起诉消费者的差评是侵害名誉权。毕竟消费者在体验较差的时候,难免有情绪,相关描述不可能完全客观、滴水不漏。

其次,应该有效甄别“职业差评师”和恶意投诉,不能将之与普通消费者的差评混为一谈。如今的职业打假者、“差评师”已不是最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鼓励的民间维权者,很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其行为客观上毒化了网上的营商环境。应该对这些人及时亮剑,触犯法律的,还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能被“职业差评师”截流。

此外,平台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差评权,承担起平台治理责任。平台应真实、全面地展示商品的好评、中评和差评。特别是不屏蔽、删除、故意折叠差评。如果只有叫好声,用户评论区变成了“夸夸群”,那评论区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商户骚扰、恐吓写差评的消费者的行为,平台绝对不能姑息、纵容。不能任由所谓“差评师”盗用消费者权利牟利,也不能让消费者提心吊胆、瞻前顾后不敢给差评。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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