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南沙区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的办理指引
为配合《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
﹝2017﹞4号)的实施,指引排水单位(个人)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流程如下:
一、办理对象
凡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下减免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具体如下:
1.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等自然水体,不进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部分,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2.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区水务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3.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受理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
办理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50号-58号
办公咨询电话:020-39910309
三、办理程序和资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
南沙区所有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的排水单位(个人),均须向区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区水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计入)作出是否同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决定。
1.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递交材料申请办理。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退回办结;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补齐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继续开展审查。
2.区水务局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材料审核,5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免意见。
(1)情形一(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达标排入自然水体或全部回用的情形):区水务局需同时发函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核实申请人前2年有无违法排放等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函复区水务局。
(2)情形二(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且已安装计量装置的情形):区水务局根据现场核实意见,在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gzns.gov.cn/gznsshuiw/gkmlpt/index)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3.根据不同情形,综合反馈意见及公示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决定。
(二)资料要求
1.广州市南沙区污水处理费减免申请表;
2.图纸资料:排水管网图(与现场相符,并注明水表位置)、工艺流程图及相关说明(涉及污水处理回用,大量蒸发、蒸腾等情形需另行提供);
3.水质水量监测资料。由具备国家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申请日之前连续2年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营未够2年的项目,以投入运营之日至申请日为期限)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的水质,水量鉴定和检测报告。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单位(个人)需提交水量在线监测计量设备检定合格等资料;
4.如委托办理,需另外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备注:参照《广州市中心城区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的办理指引(试行)》
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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