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精神病史 妻子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本报讯 (记者李诗敏)近日,来自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的张治宁律师处理了一起依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申请撤销婚姻案件。丈夫因婚前隐瞒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重大疾病,妻子以侵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还原】
增城街坊刘小姐与姜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20年6月,因刘小姐意外怀孕,两人在恋爱不到3个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举行婚礼。
2020年7月初,姜先生突然发病,被其亲属送到某精神病院入院治疗,两个月后于2020年9月出院。后经了解,2019年姜先生曾在某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过两个月左右,那时被诊断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且在病案记录中显示姜先生家族中其叔叔也患有类似精神病史。这一切对刘小姐来说如同晴天霹雳,在几经内心挣扎后,刘小姐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姜先生表示,他在跟刘小姐交往的过程中曾告诉过刘小姐自己患有疾病,可能不适合结婚。当时刘小姐说,只要两个人感情好,其他事情都是小事,并坚持与姜先生结婚。但刘小姐一直坚称,姜先生从未向她提起过自己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事情。
【律师释法】
那么,刘小姐要求法院撤销婚姻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对此,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张治宁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姜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治疗难度大,且家族遗传的可能性较大,属于重大疾病。姜先生在婚前即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疾病并且住院治疗过,但他在结婚登记前并没有将详细情况告知刘小姐,他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刘小姐的知情权。
虽然刘小姐与姜先生的结婚登记时间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双方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被撤销,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民法典》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不仅作出了可以撤销婚姻的规定,而且还赋予了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刘小姐不仅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还可以要求姜先生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认定,因姜先生隐瞒了其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而刘小姐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婚姻,应予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刘小姐与姜先生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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