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力天禧降价车位竟难上下车 市民投诉富力销售时隐瞒车位缺陷
3·15曝光台
“没想到,在富力购买的停车位只够微型小汽车停进去,但车门尤其驾驶室车门无法正常打开。这一切,是因为富力公司没有尽到提醒客户车位的缺陷,甚至在销售时知道车位缺陷,但刻意隐瞒,实属欺瞒或者重大失误。”住在富力天禧小区的市民刘先生激动地向记者爆料说。
询问关于富力是否存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车位以及售卖微型车位,富力是如何在售卖时告知客户的问题时,富力相关人士表示,车位销售前是必须有公示备案的过程,相关文件有具体车位编号和面积。天禧都已经交楼很久了,业主买车位前都有到现场去看的,也不存在有故意隐瞒的可能性。
专家表示,涉案车位的设计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买受人有权以富力公司销售的车位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为由解除买卖合同。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露
市民投诉:
宣传图册显示车位大小都一样
去年,市民刘先生从富力公司购买了一个停车位,套内面积9.18平方米。车位购买后一直闲置,直到最近出租后,他才发现,由于车位过窄(仅宽2.04米,远低于行内标准),车位无法正常使用。
购买的时候,刘先生从业主群获悉富力公司降价销售车位,并与负责销售的刘小姐互加微信。在他询问几个剩余车位的情况时,对方表示,“负一层仅剩249和258两个车位,其他都在负二层”。
“从宣传图册看,所有车位大小都一样,我们没有量,够停车就行。”刘先生表示,紧接着,他询问了258车位的情况。刘小姐告知他,258车位有漏水,并问他是否考虑负二层。“负二层很少去,既然她说258车位漏水,在此情况下,我只有选择249车位。”刘先生回忆道。
他继续说道,因为是特价车位,优惠期限就两天时间,当时的销售人员也一直催促他选择具体车位号,导致他也担心错过了此次机会。刘先生很快转入富力公司购买车位诚意金一万元,之后并去富力广州公司签署认购书和签订合同。“此次天禧特价车位40个。特价车位比此前销售价低不少,加上我们住在富力天禧,考虑到无论是将来自用还是投资都比较合算,就决定购买。”刘先生表示。
对于该车位的具体情况,刘先生向记者详细介绍:他购买的该车位,长方形,左侧是248车位,右侧有两个梁柱和墙体。“根据我测量结果如下:长4.5米,宽2.04米(其中,左侧黄线14厘米,和248车位共用,右侧黄线14厘米),但两个梁柱斜坡3厘米,因此右侧黄线前后部分被梁柱阻挡,没有如同左侧黄线一样。”他说。
虽然如此,刘先生仍然认同不动产权证附图宽2.04米。“从使用情况看,我购买的车位,勉强能停进小型车。但因为右侧黄线距离墙面仅有12厘米,而一般车门为0.9米宽,打开一半左右能进出入的话,需要的宽度是0.5米。现在车位现状根本无法达到上述最起码的要求。”他说。因此,刘先生认为,该车位是带有先天缺陷的。
同时,让市民刘先生不解的是,无论是在和销售沟通过程中,还是在签署认购书、签订合同阶段,富力方面提供的认购书和合同样本,仅仅说明了购买的车位面积,没有任何人提醒他“这是一个并不符合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车位。”
值得注意的是,刘先生认为,在此次交易中,富力公司存在隐瞒事实误导出售无法正常使用车位的情况。“在销售过程中,当我问到258车位时,销售刘小姐说那个车位漏水。从这里可以明确推论,销售既然掌握258车位的缺陷,也肯定知道249车位的问题。但自始至终她没有提醒消费者。”他分析道。
2021年2月,在出租车位时,租客反映,车位太小,勉强能停进去,但驾驶室车门只能开窄窄的细缝,车门与车位旁边的墙壁太近。直到这时市民刘先生才知道购买的车位存在重大缺陷。
富力回应:
车位销售前有公示备案的过程
关于富力是否存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车位以及售卖微型车位,富力是如何在售卖时告知的客户的问题。
富力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首先在车位销售前是必须有公示备案的过程的,从公示、销售过程中的文件里都有具体车位编号和面积的。此外,之前销售的车位应该已经出了产权证了,能出产权证的更加说明符合政府要求可正常销售。
天禧都已经交楼很久,业主买车位前都有到现场去看的,也不存在有故意隐瞒的可能性。
律师分析:
质量不达标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质量内容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谭国戬分析称,本案中,富力公司向当事人销售的249号车位宽仅2.04米,车位距墙面一侧仅12厘米,无法正常使用,显然不能实现买受人的购买目的。而以轻型车为例,根据住房和城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规定,轻型车车库宽应不小于2.25米,机动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最小净距为0.8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仅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车位面积,但未对车位的长度、宽度做约定,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住建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综上分析,谭国戬认为,涉案车位的设计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买受人有权以富力公司销售的车位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为由解除买卖合同。
业内人士建议:销售人员应如实告知特价商品情况不能存在故意隐瞒
十多年前,李女士前往海珠区下渡路某小区购买车位时,就遇到售卖特价车位一事。当李女士质疑为啥特价车位会比其他车位便宜时,当时的销售人员就如实告知特价车位存在的具体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销售人员在售卖时应该告知停车位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对于特价车位更要如实告知客户商品的真实情况,不能存在故意隐瞒信息的情况。
同时,谭国戬提醒,买受人在此类合同纠纷中还应当注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因此,买受人在发现车位不能正常使用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年内通过诉讼等手段及时行使解除权,否则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期间届满后将导致解除权丧失,增加买受人的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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