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规则施行两周后,老师反馈 学生个体差别大,具体实施难拿捏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都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3月1日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教师、家长和学生如何正确“打开”教育惩戒规则呢?施行两周后,广州老师如何敢用、会用、巧用?家长、学生能否接受配合?《规则》有否达到“小惩大诫”的目标?
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温倩茵
《规则》细化七条红线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1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老师声音 接受培训开展研讨,帮助明确禁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市内各学校结合本地实际,普遍已组织开展培训、研讨等多形式、多途径学习《规则》活动,使学校、教师准确理解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准确把握学生行为规范和教育惩戒边界,准确执行《规则》,提高中小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
在学习《规则》后,教师们对其有着怎样的理解?越秀区某小学班主任黄老师认为,教育惩戒实施更好地指引老师开展工作,“《规则》让老师清晰哪些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行为,哪些行为是符合师德规范的,有法可依的。"惩戒"这个词也让学生和家长明确,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是教育法治的一种形式,在哪里都要守法。”
“《规则》出台有助于老师教学,是一种辅助作用。”海珠区某小学四年级班主任詹老师认为,教育惩戒对于一个班班风的形成、学生习惯的形成是有作用的,学生小的时候,是非观没有形成,能够通过一些惩戒,比较直观感受什么是可为,什么是不可为。到了现在四年级,基本上有了默契,学生们也知道分寸,现在大部分时候靠口头告诫和眼神就能起到作用。詹老师补充:“《规则》施行以来两周,基本没有用过教育惩戒。”
学生个体差别大,教学实践难以对标
虽然有《规则》做“靠山”,但在教学实践中,教师“不好管”“管不好”的问题恐仍无法短期内完全消除。有家长认为,《规则》出台相当于有了惩罚执行标准,老师不能“超纲”,但是学生的行为个体性强,千差万别,要在教育实践中绝对公平把每一个学生的行为对标《规则》是很难的。
也有幼儿园老师认为,很难界定学生违规的严重程度,教师“合规惩戒”与学生“个体感受”差别大,取证和申辩也难,“如果教师不够"硬气",或者对惩戒"度"拿捏不准,又或者与家长的教育理念存在分歧,最终对学生、教师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无论是家长或者教师,普遍认为《规则》及具体惩戒举措,还有可以更细化的地方,一方面加强教师培训、严守师德规范、完善操作流程,另一方面加大宣传,让社会、家庭和学校协同育人。
家长声音 有人力挺老师,有人担心惩罚过界
《规则》正式施行前,“天津一中学老师肖某某在训话中歧视学生”的消息引发关注,有家长担心虽未对学生身体造成直接或间接伤害,但语言侮辱和歧视也是一种变相体罚。“孩子大了,一般的言语批评教育可能很难起到作用,《规则》的出台会不会让惩戒变成对孩子的体罚?”
记者梳理发现,《规则》明确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对学生进行体罚是绝不可以的。对于惩戒的尺度,《规则》划定了七条“红线”,以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
也有学生家长认为既然出台了《规则》,家长应当更加信任老师能用好,减少对老师在教育教学各个环节中的不必要干预。“老师适当合规地惩戒一些不听话的学生,不仅能让他收敛违规行为,还能通过实施手中惩罚的权力从而树立威信,适当惩罚违规的孩子,会让他周围的孩子也懂得规范自己的行为,带动整个班级班风提升。”越秀区家长李先生支持老师用好“惩罚”这支指挥棒,在教学中有底气,赢得学生的信任和爱戴。
“当老师使用教育惩戒,学生也要想想为什么老师会这样做,是不是发生了什么,学生本身应该怎样做?”越秀区家长小安妈妈认为,家长也要引导孩子理解老师,理解惩戒,教育需要用适当的惩戒驱动学生进步。
教育部答
Q:教师提高音量大声训斥学生,是否违反《规则》?
网民留言: 1.老师在教育学生的轻微违规行为(如迟到15秒)时多次故意提高音量大声训斥,对学生造成精神压力,是否违反《规则》? 2.学生为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当场以相同的语气和音量喊回去,是否违反《规则》?3.老师因学生一周内3次踩点或迟到半分钟内而惩罚学生连续一星期扫办公室违反《规则》吗?4.老师把学生叫到办公室威胁学生“若认为罚扫一周办公室是体罚行为”则不允许出办公室,限制学生人身自由违反《规则》吗?
A:教育部答复:《规则》概括式列举了教育惩戒措施,是为了给学校、教师提供指导。按照《教育法》规定,学生有遵守行为规范、校规校纪、尊敬师长的义务,据此《规则》明确,对于学生故意不服从教育、管理的,应当批评教育,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具体实践中学校、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还可以结合本校校规校纪规定,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并注意掌握教育的艺术,以达到最佳育人效果。
Q:让学生“停课”或“停学”,怎么区分?
网民留言:第十条规定了停课或者停学的教育惩戒措施。请问这两种措施有何区别?
A:教育部答复:《规则》第十条所指的停课和停学在程度上是有轻重之分的,停学重于停课。一般情况下停止上课的时间不超过一天,或者某几天的某个时间段、某个课程停止上课,是停课;而停止上课的时间在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就属于停学。
Q:学生“严重不良行为”,应该如何界定?
网民留言:第十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中的“严重不良行为”应该如何界定?“专门学校”是指哪些学校?是否会出现违法限制学生人身自由之类的情形?
A:教育部答复:“严重不良行为”和“专门学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明确定义。
专门学校是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学校。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专门学校会有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但不会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对于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又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此类专门教育的场所可以在专门学校中专门设置,并实行闭环管理,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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