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诉求但肯定价值,天河法院判决很有意味
因修路大塞车,高速公路照常收费是否合理?这样的问题很多人都会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可能多数人都将其视为正常操作,不过,律师廖建勋不这么认为。廖律师于2019年11月在华南快速路经历了大塞车,他认为,这不是个案,高速公路因维修导致车辆缓行,合同服务质量降低,“这个现象值得关注。”于是廖律师将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所收取的10元路桥费。
和多数人预料的那样,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还是有很多细节值得回味。该案件的焦点在于,律师主张华南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返还通行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试图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过,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公路经营企业需保证通行车辆达到的最低通行时速要求。而《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仅明确了城市快速路设计时速要求。此外,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华南公司占道维修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日案涉路段的拥堵情况,但并不是造成道路拥堵的唯一原因。
而在被告看来,原告在明知道高速公路进行维修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行驶华南快速路,已经表明原告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意,可以选择其他绕行方案而不选择,却故意提起博取眼球的诉讼,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各方的说理似乎都有其合理之处,可稍作分析不难发现,其中的逻辑未必完全自洽。法院判决需严格参照法律规定,但没有相关规定并不意味着华南公司的做法就合理。事实上,法院也认为,廖建勋与华南公司之间服务合同关系是成立的,这起码说明,消费者交了钱,高速公路就要提供相应的服务。而被告认为原告是“明知故犯”,恐怕也说不过去,毕竟,原告明知公路在维修而选择继续上高速,与华南公司照旧收费是两回事,不能据此就认定收费是合理的。双方即便合意,收费也未必合理,而这恰恰也是原告的主张所在。高速公路具有很高的不可替代性,若消费者只能接受而丝毫没有博弈空间,那相应的收费规定与霸王条款有何异?
正如天河法院判决提到的那样,“该起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亦有利于有关管理部门聚焦问题,找准着力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由此案件延展开,值得思考的是,对于高速公路日常堵车现象,相关的运营方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类似的问题很普遍,但过去确实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堵车但照常收费是常态,而之所以默认高速公路收费行为,很大程度上可能因为高速公路属于基础设施,因此淡化了消费品的属性,也忽视了消费者的相应权益,遭遇堵车的个人,也对此少了一份敏感。
此案不是以公益诉讼的方式发起,但客观上具有公益属性。近年来,在校法学生或律师等群体经常发起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其中不少并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其所为似乎充满了行为艺术的气质。不过,原告明知不可为而硬要为,类似的诉讼大多具有问题意识,恰恰从侧面体现了某种进步。司法提供一个说理的机会,并且可以利用这样的机会提醒各方重视相应的问题,这可能就是当下诸多诉讼的价值所在。
廖建勋输了诉讼,但是,正如法院所提醒的,有关方面需要聚焦问题。暂且不论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单从完善服务、回应民众疑问的角度看,对于高速公路维修但正常收费这种现象,有关方面是否需要重新予以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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