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拾金不昧让道德更“自信”

潮州日报 2021-03-24 16:18

李英锋

广州近日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对于拾金不昧者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实际上,广州市奖励拾金不昧的规定并非新规。之前多部版本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都有相应的奖励条款。所谓的“奖励新规”只是在旧版规定基础上的传承、发展和完善。而几乎每一次奖励版本的修订,都会引来舆论的高度关注和热议,说明很多人对于奖励拾金不昧的做法非常敏感,存在着不小的认知争议,也说明这一话题具有很大的讨论价值。

相当一部分人抱有理想化、纯粹性的拾金不昧情结,认为奖励或报酬与拾金不昧是对立关系,会让拾金不昧变味、打折,拾金不昧不应附加任何物质条件,捡拾者应该心底无私,不索取、接受任何奖励或报酬,有关部门也不应该给予奖励。这种理解包含了对拾金不昧的误读成分,过度拔高拾金不昧的标准、过度强调拾金不昧的无私性,不符合生活实际,不符合道德、文明和法律发展的趋势。

拾金不昧中的“不昧”指的是不隐藏、不私留、不侵占、不滥用,并不是不可以接受奖励或报酬。拾金不昧的美德与获得适当奖励、报酬不是矛盾对立的,获得奖励、报酬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拾金不昧的性质,反而能够激励人们拾金不昧。《吕氏春秋》记载了“子路受牛”的故事:孔子的弟子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贵重的酬谢物。然而,孔子对此却倍加赞赏,认为此举将会激励更多的人去做善事,从而让更多的人受益。这则故事的道理同样适用于拾金不昧。在道德层面,奖励或报酬并不会减损拾金不昧的成色,只会给道德加油,让道德更闪光,更“自信”。

在法律层面,针对拾金不昧的报酬或奖励也有依据或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有明确的权利人或认领人的,可以据此以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或兑付悬赏等方式向捡拾者给付报酬或奖励,但捡拾者有接受或放弃的选择权。广州市的奖励规定指向的是捡拾的财物无主或暂时无主认领的情况,由公安机关对捡拾者给予适当奖励,填补的是捡拾者的必要保管费用等支出无人担负的空白,具有公益性质,也有助于呵护激励公平。这种奖励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对接《民法典》的保管费用给付规则,只不过,在无主或暂时无主的情况下,给付者变成了公安机关。尽管奖励资金最终列入公安机关的预算,由财政承担,但这笔钱能够鼓励人们拾金不昧,能够弘扬社会正气,也有利于维护遗失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花得很值。

奖励拾金不昧彰显了政府表彰好人好事、推进道德文明建设的努力,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担当,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理应获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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