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押金超月租两倍金额 拟纳入监管
南方日报讯(记者/郎慧通讯员/穗建)近日,笔者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从严落实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广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从八大方面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责任,包括加强业主主体管理、房源信息管理、租赁资金管理、租赁合同管理和落实网络平台责任、规范租赁服务、保障房屋安全、落实纠纷调处机制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穗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开展业务前,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实名注册推送开业信息,及时录入并实时更新从业人员名单。在房源查验方面,对委托人不是产权人的,应当查看有效的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对无法提供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和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不得接受委托业务;且不得发布保障性住房、禁止出租房屋的房源租赁信息。
在房租监管方面,凡广州市住房租赁企业,均应在广州市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政银企”三方监管账户,并通过该监管账户收取租金及押金。广州鼓励采取“押一付一”“押二付一”等交易方式,拟对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月租金两倍的金额纳入监管。
下一步,广州市住建部门将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住房租金贷款的信息共享,加强对影响金融秩序的违规行为的日常监测和查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范了租金收取、退还等流程,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对收费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用以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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