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管理权归我”?法院一审驳回业委会诉求消费者租赁、交易前应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
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通讯员刘娅报道:车位紧张之下,有人打起了人防车位的主意。人防车位产权归谁?可以租赁买卖吗?广州市白云区法院2月7日公布了一宗类似案件,法院判决驳回了业委会要求确认“人防车位管理权归我”的诉讼请求。
业委会:人防车位管理权归我
广州市白云区某花园小区二期负一层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该人防工程于1999年11月由合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于2001年9月16日竣工,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3年验收合格。
上述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为车库。大部分车位已由开发商合某公司售出并转移登记至业主名下,剩余26个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合某公司将该人防车库委托给某家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并对该26个车位收取租金。
该小区业委会认为,虽然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收益权归投资者合某公司,但开发商合某公司已将小区房屋产权售予业主,即开发商已通过收取售房款的方式获得投资回报,故该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由合某公司转为全体业主,相应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亦应一并转移给二期全体业主,由业委会对人防工程车库进行管理及收益。
据此,业委会起诉要求开发商合某公司、某家物业公司向其交还未售出的26个人防工程车位(以下简称诉争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
合某公司辩称其不同意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法院:人防车位属国家所有
法院查明:涉案车库为防空地下室,于2003年12月17日通过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验收。讼争车位目前初始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合某公司名下,由某家物业公司管理及收租。商品房买卖合同第3页中约定,“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法院指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合某公司作为涉案车库的投资者,且诉争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其名下,故对诉争车位,合某公司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其次,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亦未作为涉案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综上,该业委会主张收回诉争车位管理及收益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业委会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购买车位前应了解
经办法官说,利用小区人防空间为小区业主设置停车位,有利于缓解“停车难”问题。但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以及小区业主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近年来关于人防车位的所有权、收益权的争论不断。民法典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防车位用于国防目的,应属国家所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法官说,由于人防车位在租赁、交易、产权登记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性规定,故消费者应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必要时应咨询当地人防或不动产交易部门确认车位权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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