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从天降砸伤路人 法院判赔117万元

新快报 2021-02-06 00:58

此案中的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由涉案建筑物的出租人和实际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

新快报讯记者黄嘉丰通讯员云法宣报道一只大狗从天而降,砸到路人导致一级伤残,该由谁赔偿呢?2月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狗”案件,查明狗只是从一幢建筑物三楼坠落,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和狗只的实际管理人,法院判决涉案建筑物的出租人和实际使用者向受害人赔偿117万元。

新快报记者从白云法院了解到,2月5日,该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香诉蔡某彰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案情显示,2018年4月15日下午,张某香路经某工业区一建筑物楼下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只大狗砸中头颈部,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香受害系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只实际管理人。被告蔡某彰作为涉案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实际上,两个被告并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某香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蔡某彰、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香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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