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二代”不愿接班 女商人将公司传给孙女
主办单位:广东省普法办广东省公证协会
承办单位:羊城晚报广东普法网
羊城晚报记者董柳王楠通讯员崔栋
早年离异的张女士一直在广州做生意。经过多年苦心经营,她的公司业绩一直都很不错。
随着年岁渐长,张女士一直很希望自己的儿子能够接管公司。但是,经过多次沟通交流,张女士发现儿子志不在此,也不愿意过分逼迫。
张女士的儿子有个聪明伶俐的女儿,一直深受张女士的喜爱。于是,张女士便产生了将自己的公司和财产都留给小孙女的念头。张女士向自己的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建议她到广州本地的公证处进行咨询。
在律师的陪同下,张女士来到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她向公证员诉说了自己的财产处分的需求:首先,要保障她本人和儿子的日常生活、医疗、养老、教育等支出;其次,要为其孙女未来的成长及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最后,实现相关资产的安全隔离及隔代传承,从而达到保护、管理、传承家族财富的目的。
在了解了张女士的诉求后,公证员认为,张女士的要求无法通过订立一般遗嘱来实现,而遗嘱信托在财产传承方面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受托人仅依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财产管理,不受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干涉,还可以实现保护继承法上的弱者、有效防止受益人随意挥霍财产等特殊意愿。
张女士与家人商量之后,决定将家里的部分现金、房产及公司股权打包成为信托资产,并办理遗嘱信托公证。
于是,公证员拟定了以张女士为委托人,其子为受托人,张女士、其子、孙女为受益人的遗嘱信托公证解决方案:受托人在保障张女士、其子、孙女的基本生活之外,待张女士的孙女成年后,再将信托资产转到其名下,成为其孙女的个人财产。方案得到张女士确认后,公证员为张女士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了公证书后,张女士心中的大石头终于可以放下了。
民法典: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本案中,张女士通过办理遗嘱信托公证,实现了家族财产风险隔离、隔代传承的目的,满足了其家族财富保护、管理、传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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