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遗嘱有效吗?民法典这样规定 以打印方式来记载遗嘱的,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信息时报 2021-01-21 00:54

随着人们的法治意识提升,如今不少老年人都选择订立遗嘱处理身后大事。而近日,来自海珠区的黄先生却因为父亲留下的一份遗嘱,与兄弟妹妹起了纠纷,最后只能诉诸公堂。

据介绍,黄先生与李小姐夫妻共育有儿女7人,黄先生于2016年8月24日立下遗嘱,指定由其儿子黄瑞(化名)一人全额继承其名下10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后黄先生因病去世,黄瑞的其他兄弟姐妹提出该遗嘱是打印的,既非由被继承人(黄先生)亲笔书写,亦非由代写人亲笔写,遗嘱上亦无代书人签名,认为该遗嘱内容不真实,遗嘱形式有缺陷,应属无效遗嘱,不同意由黄瑞继承该遗产。

2020年6月,黄瑞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作出其能依遗嘱继承的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黄瑞还申请了签订遗嘱的见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了立遗嘱过程的视频资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属代书遗嘱,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反映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支持了继承人黄瑞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这起诉讼,海幢街社区法律顾问邓凯莹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依法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应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因为遗漏了部分细节,就可能致遗嘱无效。”该案件中,审理时法官审判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法条,由于当时的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只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未对以打印方式形成的遗嘱作出规定,故该案的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形成的合法性作出了质疑也是会被法官采纳。

所幸,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还向法院提供立遗嘱过程的录像并申请了见证人出庭作证。“这让法官能清楚了解遗嘱内容确实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然判决结果可能与现实相反。”

微社区e家通记者 蔡晓素

海幢街社区法律顾问邓凯莹介绍,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行的遗嘱形成方式增加了打印遗嘱,并将原来的录音遗嘱变更为录音录像遗嘱,对各种形成方式的生效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邓凯莹提醒,根据新的民法典规定,如要以打印方式来记载遗嘱的,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确认,并注明年、月、日。而如果想要录音录像定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另应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在定立遗嘱时必须要清楚每种记载方式的细节,以免遗漏、搞混或找错了见证人导致遗嘱无效,那继承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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