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自贸区法院出台《域外法查明与适用规程》 破解涉外审判难题 保障扩大对外开放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王君) “下面请双方当事人对查明的域外法律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近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涉外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原被告在庭上围绕该案所适用的美国公司法相关条款法律查明情况进行了激烈辩论。
自2019年广州市范围内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以来,类似的涉外案件,南沙自贸区法院已受理两千多宗。经过大量的审判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今年12月,南沙自贸区法院出台《域外法查明与适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瞄准制约涉外审判的难点,针对域外法查明适用问题持续发力,破解域外法查明难题,全力提升涉外审判水平。
以实践探索为基础 广州域外法查明规程出台
随着南沙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的快速发展,区域内跨境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涉外商事纠纷需要适用域外法的情形也随之增多,以上提到的案件正是林林总总各类涉外商事纠纷中的一件。
除了与专业第三方法律查明机构合作外,南沙自贸区法院不断探索,积极尝试拓展各种域外法查明路径。去年5月,在一宗涉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首次通过法院聘任的香港专家咨询委员出具法律查明意见;同年7月,在一宗涉港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法官借助香港律政司网站成功完成对香港公司法的查明。以实践探索为基础,南沙自贸区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出台广州市首个《域外法查明与适用规程》。
南沙自贸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商事审判负责人孙皓介绍,“出台该《规程》,正是为了着力化解法官在涉外案件审判中域外法查明的难点。目前,我们已经构建法官自主查明+第三方机构查明+专家辅助查明的立体化路径,渠道多了,域外法查明自然就容易了。”
《规程》标准详细 操作性实用性较高
据孙皓介绍,域外法查明适用难是困扰全国法院涉外审判的一大难题,或苦于没有查明渠道,或缺少查明规范,或查明到的法律不完整、不全面。无奈之下,法官也只能认定域外法无法查明,根据法律规定,转而适用中国法,但这不一定符合各方当事人设立民商事关系时真实的想法。
去年1月1日起,南沙自贸区法院开始集中管辖广州市范围内天河、黄埔、番禺、南沙、增城等五个区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判实务中对域外法准确查明适用的迫切需求进一步加剧。
孙皓介绍,此次出台的《规程》,对于当事人和法院分别作为法律查明主体的情形、当事人委托查明的程序、法院委托查明程序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还对当事人提供域外法的形式、法院对于查到的域外法的认定标准、域外法的排除适用等都进行了相应说明。
依据《规程》,法官在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时,应当全面综合考虑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等涉外因素,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合意选择适用域外法为准据法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查明域外法,秉持最大限度原则尽可能准确查明适用域外法。
无论是对法官还是当事人,该《规程》都具有较高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域外法的查明和适用更具体规范。可以说,有了这样一份规程,法官心里更清晰,当事人看了也一目了然。
保障域外法适用权 增强外商投资信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渐增多。出于尊重契约自由、鼓励跨境投资的考虑,多数国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审理相关案件,从而营造平等开放的营商环境。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处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尊重当事人对域外法的选择适用权利,是平等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一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
南沙自贸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严剑飞认为,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中,充分保障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是法院审判专业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体现,展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自信,也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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