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指南

增城日报 2020-12-1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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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广州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有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两种。

申请条件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下称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见下表)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程序

住房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保障对象,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未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1.承租政府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及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对承租政府及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

2.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家庭,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未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3.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下称“双特困家庭”)、持有《优扶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优抚对象(下称“优抚对象”)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册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

轮候期间,双特困家庭持有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失效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三证”仍然有效的,可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日期自“三证”有效当月起计算。

4.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双特困家庭、优抚对象,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未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轮候期间不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5.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对承租政府及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缴交比例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0%-70%。

退出机制

1.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其中,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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