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业主自治,物管会任重道远

信息时报 2020-12-09 00:57

民 生视角

《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7日至26日公开征求意见。5月起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首次明确,在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情况下,街道办、乡镇政府可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强调,物管会为临时机构,是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或者有业主大会但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下,解决业主组织缺位难题的机制创新(《北京青年报》12月8日)。

我国小区物业管理在法律上的定位是业主共治,不过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13年来的情况看,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普遍的难题,这也是导致物业管理“业不由主”矛盾的关键。

小区业主组织成立难,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是这种民主自治的方式很难自发形成,不但需要业主有较强的自治意识,还要求业主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和共同事务的管理能力。这些条件即便是有着熟人社会特征的乡村都不一定具备,实现村民自治通常都需要乡镇政府的组织与引导、规范与监督。而对于有陌生社会性质、缺乏自治经验的小区,无论是适应、还是能力养成,都需要有效的引导和较长的培育过程。

这或许正是北京、广州等地在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时,创设物管会制度的落脚点。它并不是简单赋予基层居委会介入小区管理的权力,而是强化基层政府和相关机构督促小区自治的责任,补上一直以来居民小区业主自治在引导方面的短板,促进公共管理与小区业主自治的有效衔接。

其中,物管会核心的功能定位是引导业主自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培养业主参与小区治理的意识和物业服务的能力;二是推动小区成立业主组织,完成自我管理有序过渡。简单地说,就是向小区选派临时工作人员,与小区业主代表一起,先把小区管理起来,同时带领和带动业主开展小区管理。在行使权利中,共同破解业主自治组织成立的难题与瓶颈。物管会的使命是扶上马,送一程。

组建物管会须围绕功能定位建流程、定责任,确保基层政府介入小区治理到位不越位、引导不包办。首先,要保证物管委组建的透明,取得相应小区业主的认可与信任;其次,应保证小区业主代表在物管会中得到尊重;第三,应保证物管会在代行业主组织履职过程中,业主有广泛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同时,应建立物管会的评价与监督机制,督促物管会正确履责。

小区业主组织从成立到成熟有一个较长过程,要全面促进有质量的业主自治,物管会可谓任重道远。◎木须虫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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