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 被指违背“禁止反言”原则 玛氏食品在与完美日记管辖权纠纷中败诉
财经网产经讯 11月26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玛氏食品在与完美日记母公司逸仙电商的一起管辖权争议中,因违背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原则,被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在今年11月18日作出的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逸仙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上诉人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逸仙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宠物公司)、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0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作为上诉人的玛氏公司方面提出,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本案诉讼费用由宠物公司、电子商务公司负担。
玛氏一方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经销商销售与品牌运营合同》与《附件四》的管辖约定产生冲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实际上《附件四》的争议解决条款是该附件自身的特殊约定,不涉及或影响主合同。原审法院认定诉讼与仲裁排斥为约定不明,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实际上即使存在管辖约定冲突,仅是仲裁协议无效,诉讼管辖继续有效。
法院在裁定书中提到,经查明,2017年8月28日,玛氏公司与宠物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签订《经销商销售与品牌运营合同》。
2018年1月1日,玛氏公司分别与宠物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签订《经销商销售与品牌运营合同》二份。该二份合同第17条约定:“争议解决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位于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该二份合同附件四第7条(第6条)约定:“争议解决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位于中国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申请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由三(3)名仲裁员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019年10月15日,玛氏公司作为原告,以宠物公司、电子商务公司为被告,以买卖合同为案由,根据上述合同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粤0105民初35497号。该案审理过程中,电子商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电子商务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本案含涉外因素,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粤0105民初35497号之一民事裁定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就广州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其他基层法院不再受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已经受理的,应自发现有涉外因素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电子商务公司是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案属涉外民商事案件,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该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立该案号为(2020)粤0104民初11287号,并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粤0104民初11287号民事判决。
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次的裁定中认为,玛氏公司系依据上述二份2018年1月1日《经销商销售与品牌运营合同》第17条的约定提起(2019)粤0105民初35497号案及(2020)粤0104民初11287号案的诉讼。(2019)粤0105民初35497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确定上述合同中约定的“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移送审理该案后,讼争各方未再就该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玛氏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上述合同中约定“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与前述诉讼中最终确定的管辖法院相悖,也与上述生效的(2019)粤0105民初35497号之一民事裁定的认定相悖,是违背诚信的“反言”行为。依据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玛氏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表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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