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独自照顾婆婆多年 法院认定是遗产第一继承人

新快报 2020-11-09 09:55

新快报讯记者何生廷通讯员云法宣报道儿媳朱某一家与公婆共同生活多年,公公与丈夫阿垣先后去世,朱某带着两个儿子与婆婆共同生活,悉心照顾老人日常起居、疾病护理。不过,婆婆于2018年1月去世后,留有两处宅基地房屋及存款。在处理遗产时,老人的五个女儿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由其五姐妹各继承1/6,朱某及两个儿子继承1/6。照顾公婆多年,最后能否继承婆婆的遗产呢?

杨老伯和江老太系夫妻,两人先后于2008年和2018年去世。生前两人共生育了六名子女,即阿英五姐妹和阿垣。阿垣与朱某是夫妻,两人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后阿垣在2015年4月去世了。

五姐妹在成年后陆续外嫁,阿英还长期居住在新西兰。阿垣作为父母唯一的儿子,杨老伯与江老太生前的起居饮食、疾病护理、患病住院等都是由阿垣夫妻两人负责的。在阿垣去世后,朱某更是独自承担起赡养、照顾江老太的义务,直至江老太年老去世。

面对两位老人留下的遗产两处宅基地房屋及存款,阿英五姐妹一致认为由于两位老人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两处宅基地房屋及存款应由五姐妹各继承1/6,朱某及其儿子占1/6。

经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继承人范围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判决江老太名下两处宅基地房屋由阿英五姐妹各继承121/784,由朱某继承100/784,由朱某两个儿子各继承79/1568;江老太名下的存款由阿英五姐妹、朱某及其两个儿子各继承1/7。

白云法院表示,本案中,朱某在丈夫去世后,毅然承担起照顾年迈婆婆的重担,为其养老送终,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朱某的行为值得称赞与学习,并值得弘扬,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朱某享有继承权,既保护了已故儿子的合法继承权,也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孝亲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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