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民意 保障性住房承租权居住权不得赠与转让继承
信息时报讯 (记者 白云)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办法》)公众意见的公告。《监管办法》中规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即终止,保障性住房承租权、居住权不得赠与、转让和继承。
逾期不续约不选房将取消资格
《监管办法》明确,申请人获准配租、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签订合同、协议,逾期未签约的,就会被视为放弃住房保障权利并终止本次申请,由排在后面的申请人依次递补;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的,需要重新轮候。申请人获准配售共有产权住房,未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到场选房并签订合同、协议,其购房资格即时丧失,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续租需要提前3个月申请
续租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或因其他原因租约期满未续签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住房,如无法腾退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退出或换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腾退住房,如无法腾退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的延长居住期。延长居住期期满必须腾退住房。
不得擅自处置保障性住房
《监管办法》规定,不得擅自调换、出借、出租、转租、出售、抵押、赠与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者使用功能,或在物业管理区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和排放有害物质,不得在室内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不得存放或铺设超负荷物品、污染环境物品、存在卫生健康风险物品等等。
承租权居住权不得赠与转让继承
《监管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去世,已办理登记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满。共同居住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另行办理保障性住房申请、进行轮候;共同居住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腾退住房。单位发生重大违法事项、被吊销或注销法人登记、迁离本市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及《租赁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动腾退整体租赁的保障性住房,实际居住的人员应予配合。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即终止,保障性住房承租权、居住权不得赠与、转让和继承。
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的或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转让收益。
征求意见途径
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
途径:公众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93号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住房监管处,邮编510030;或发送电子邮件到:zbbzfjgc@gz.gov.cn
知多D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以规定价格出租、销售,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类型。
全市累计逾50万人享受公租房保障
截至2020年4月,广州市共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约33.4万套。全市已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达35个,其中住宅套数5000套以上的大型小区有11个,累计有19.05万户家庭约58万人享受公租房保障(含领取租赁补贴家庭)。
此外,广州市政府与建设银行签订《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战略合作协议》,未来3年,由广州提供政策支持,推动银企合作以新建和盘活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服务市民30万人,着力解决广州新市民,特别是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新落户新就业大学生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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