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法律 高空抛物,可能赔钱又坐牢 律师:高空坠物抛物均会引发民事赔偿纠纷,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信息时报 2020-11-05 00:44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那么无意致高空坠物伤人和人为抛物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界定又如何赔偿呢?记者采访了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幢街社区法律顾问张良,他结合两个参与审理的真实案件,为市民解除疑惑。

小区大楼外墙脱落伤人,物管赔近90万

张良介绍,去年来自海珠区的谢先生与吴小姐途经某小区内2栋1单元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谢先生头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自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一直由A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谢先生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9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合同至今有效,故物业公司仍是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墙面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虽然并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但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对谢先生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

四楼扔下床板菜刀,杨某获刑3年

去年年初,来自海珠区的杨某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房东王先生产生纠纷。随后,杨某为泄私愤,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2019年3月21日,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张良介绍,2020年5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型。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个案例中,坠落的是建筑物的外墙,并非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应当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当对外墙脱落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个案例中,杨某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该法院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连线民法典

明确禁止高空抛物

张良介绍,高空坠物、抛物均会引发民事赔偿纠纷,甚至高空抛物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明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予以明确禁止,“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微社区e家通记者 蔡晓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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