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法律 上班换了地点,员工可以说“不”吗? 海珠区沙园街司法所为雇佣双方进行调解,员工拿到补偿金
据悉,谢先生等12人从2016年起在一酒楼任职楼面、厨房等岗位的工作。今年1月28日,为应对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该酒楼按照要求暂停营业,谢先生等12人亦在家待工。在接下来的2个月时间里,该酒楼一直处于停业状态。3月,酒楼不堪重负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并打算安排谢某等人前往其他分店上班。3月7日,酒楼通知谢先生于3月15日前往其他分店复工的消息,但谢先生等人以劳动地点变更为由,不同意前往分店工作,并同时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于4月23日开庭审理,谢先生等12人作为集体诉讼,主要的诉求为:要求用人单位补发1月未发放工资,2、3月的全月工资,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每人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代通知金,共计要求酒楼支付12人约30万元的金额。
仲裁庭指出,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是该不可抗力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抗辩事由,对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等问题,用人单位仍需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漫长的开庭审判时间,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的标准,向谢先生等人支付了2月及3月的工资,补发了1月未发的工资,并按照经济补偿金50%的方案进行赔付。至此,这起纠纷得以调解结案。
微社区e家通记者 林茹彬
律师说法
除不可抗力因素
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与本次调解的沙园新村社区律师、广东隽博律师事务所黎斌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十分广泛,可以认为除了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劳动者不愿意按原条件或更好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情况已经完全涵盖了民法(2021年1月1日实施)及过去《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包括的不可抗力因素,换言之,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因素,亦不能免除经济补偿金。其中,今年2月及4月和5月,国家多部门都指出,工资必须全额发放,如企业困难的,亦需要发放生活费,后面仍需要补足全部工资。故此,无论从法律上讲还是政策上讲,都是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所以本案中,即便酒楼没有如期支付工资暂可认为不构成违法,但是经济补偿金亦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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