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自贸区法院发布全市首份《关于类似案例辩论程序的诉讼指引》破解“类案不同判” 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广州日报 2020-10-22 03:13

专题

南沙自贸区法院

逐梦新时代

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昨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法院)发布《关于类似案例辩论程序的诉讼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首次适用该程序对一宗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裁决。

文/章程、王君、张志荣

类案当庭辩论提升当事人合理预期

根据《指引》,当事人各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可以向南沙自贸区法院提交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并申请作为类案在其案件审理过程中参照适用。法院在收到申请方提交的类案辩论申请后三日内,会将其提交的材料送达给相对方。类似案例辩论程序一般安排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

“当事人主动查找并提交类似案例,相应材料会送达对方以便其作出抗辩或提交其他类似案例。开庭过程中双方对争议内容进行充分展示和辩论,这样的交锋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助于双方进一步厘清分歧,对判决结果形成更合理的预期,也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实现服判息诉。”南沙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志荣介绍道,“司法实践中,法官、当事人和律师往往会检索类案为自己的法律观点提供支持,也会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案例,但不作为证据,不必当庭质证,也无需送达或告知对方,只作为参考资料,其作用往往是被削弱的。”

据张志荣介绍,《指引》明确了类似案例辩论程序的内涵,对程序所适用的案件类型、提出申请的时间、申请方应提交的材料、进行的时间和顺序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发挥案例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由于裁判尺度不统一,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时有出现案情类似,判决结果却相差甚远的情况。而此次出台的类似案例辩论程序正是南沙自贸区法院推进“类案同判”的一条新思路。

根据《指引》,案件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在庭审辩论环节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或申请参考省、市法院类似案件。《指引》还明确规定适用类案辩论程序的案件,应将类案辩论程序所查明的事实写入裁判文书中,并应对是否采纳作为类案适用阐明理由、作出裁决,从而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强化湾区优势借鉴国际通行诉讼规则

“加强政策协调和规划衔接”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重点之一,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制度规则相互衔接,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关键。

据南沙自贸区法院副院长李胜介绍,香港地区属于普通法系,“遵循先例”是其基本原则,南沙自贸区法院此次发布的《指引》,正是在坚持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和参考作用,促进与国际通行诉讼规则对接探索。

南沙自贸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苏喜平表示,南沙自贸区法院自2015年挂牌成立以来,不断强化湾区优势,立足南沙毗邻港澳的地缘特征及“三区一中心”建设需求,持续深化涉港澳审判机制创新、拓展粤港澳司法交流合作渠道,积极构建“N+4+2”粤港澳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全力提升自贸区审判国际公信力。此次出台该《指引》,正是继借鉴当事人主义送达、交叉询问、律师调查令、属实申述、证据开示等诉讼规则之后的又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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