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评估结果告知书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弘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广东中汇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梁凡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9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委托深圳市银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东中汇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998%股权进行评估。现评估结果如下:广东中汇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880000股股权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3468459元。具体内容详见深银综评报字[2020]第06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本院将以该评估结果作参考确定拍卖保留价。联系人:卢继忠(020)83009531、83009541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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