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不给钱跳车摔伤,司机有罪吗 检察院指控司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法院裁定无罪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云法宣) 饮酒后半夜打的,因车资纠纷乘客突然从后座车窗跳车致重伤,结果出租车司机被指控犯罪。责任到底应由谁来承担?白云区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认定,司机无罪!
醉酒乘客不给钱司机往回拉多次要求下车遭拒后跳窗
2016年7月20日2时28分,在越秀区沿江东路刚刚喝完酒的邓某和朋友陈某,搭上了一部出租车,目的地在白云区江夏牌坊。
到达后,出租车司机李某提出全程车资为51元。邓某、陈某二人却表示车资太高了,认为平时打车过来最多十几元,而且司机并没有将两人搭载到江夏牌坊,于是拒绝支付车资并下车要离开。收不到车资的司机李某立即下车阻拦两人,并拨打“110”报警。
在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司机李某表示已将二人载到江夏牌坊,但醉酒的邓某和陈某却表示此处并非江夏牌坊,而且司机兜了路,要到目的地后才给钱,并强行坐上出租车后座。李某表示:“送你回始发地不要钱”。
途中邓某突然要求下车并拉开其座位旁的右后方车门,被陈某阻止,李某遂锁上车门总控装置后继续行驶。其后,邓某再次要求下车,李某没有理睬继续行驶。当车辆行驶临近至一个交通灯时,邓某突然从车右后门打开的车窗处跳出车外,陈某发现后要求李某停车。李某驾车继续行驶几百米后,停下让陈某下车,后驾车离开。
经鉴定,邓某跳车后导致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对此,白云区检察院指控认为,司机李某的行为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说:“我并不知道邓某跳车了,是另一名乘客告诉我才知道,知道后没有马上停车处理是因为怕停车后,两名乘客一起打我,于是便行驶一段路后停车。他们态度很恶劣,还喝了酒,我怕他们打我。”
检察院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本案系因被害人邓某拒绝支付车资引起的,邓某的损伤亦是其自行从车后座车窗跳出所致,无证据证实李某有危险驾驶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李某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客观上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其驾车行为与邓某的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成立,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认为李某主观上具有过失,且拒不停车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本案提起抗诉。
2020年,广州中院二审此案。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据理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故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1.李某的行为与邓某的重伤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李某与被害人邓某因车资引发争吵,在邓某不支付正常车资的情况下,李某说了“送你回始发地不要钱”的话并继续开车,该言行不足以产生对车内的邓某造成身体的实际伤害,也未将其身体与生命置于危险状态,且车内还有邓某的朋友陈某同行,邓某并非处于弱势地位。
实际上是被害人邓某自己的跳车行为将自己处于危险状态,即使邓某处于醉酒状态,其认识和判断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仍可以预见强行跳车可能会造成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被告人李某的言行并未对邓某产生精神上的强制,被害人可以自由选择跳车或者不跳车,故李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邓某基于自由意思选择跳车并导致了重伤的结果,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李某不具有阻止被害人自行跳车的可能性
李某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与邓某之间形成承运关系,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不能片面强调司机对乘客的义务,而忽视了乘客亦负有支付车资的义务。
李某选择不停车的原因,是因为邓某不支付车资,并在报警未能有效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采取的私力救济行为。邓某通过拍打车窗要求停车未果的情况下,打开车门自行下车,被同行的朋友予以制止,与此同时李某亦反锁了车门。
从常理来看,在无法打开车门的情况下,邓某再次跳车的可能性小。当邓某选择从车窗跳车时,同坐车后排的陈某未发觉,却要求李某在安全驾驶的同时,时刻留心邓某的行为并保障其安全,这种要求未免太过苛责。
在当时的情况下,李某难以发现邓某从车窗跳车行径而予以制止,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认定司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更符合公众的一般心理预期
为了合理明确刑法处罚范围,对于涉及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边缘的行为,应适当结合一般人的生活和社会常理作出判断。
司机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亦没有对身体造成侵害的现实风险,甚至与被害人的身体都没有直接接触,被害人有选择是否跳车的自由,对仅具有关联性的行为定罪处理将会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压缩社会公众的自由空间,无罪处理更能获得社会认同。
另外,虽然本案中司机被判决无需负担刑事责任,但并不排除受伤者依法提起民事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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