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醉驾”没事?有多人被追刑责 法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文明交通从我做起
文明曝光台
酒驾是引发严重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酒驾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记者近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自醉驾入刑以来,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酒后驾驶带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一定要谨记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文明交通从我做起。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云法宣
案例一
酒后无证驾驶还毁坏警用物资
获刑半年
2019年9月26日1时许,梁某溪饮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行驶至白云区机场高速被查获。为逃避检查,梁某溪驾驶车辆冲撞毁坏执勤民警设置的阻车器(警用移动式)。经检验,梁某溪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1.8mg/100ml。经认定,被毁坏的阻车器价值人民币105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溪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梁某溪的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梁某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为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二
酒驾还阻碍执法致民警受伤
获刑十个月
2019年9月24日2时许,刘某强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白云区某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依法口头传唤刘某强时,其拒不配合,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执法,并在前往医院途中及医院抽血办公室内,继续以暴力方式阻碍执法,致使多名民警受伤。经检验,刘某强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14.1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刘某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为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梳理分析
2020年以来,白云区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589件,审结531件,分别同比增长45.79%、53.02%。其中,审结涉醉酒或酒后驾驶机动车案347件,比2019年同期绝对数增加84件,同比增长31.94%。
次日被查处醉驾人员数量增加
在白云区法院2020年审结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1.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案件数量增多。从地域上来看,案件被告人多居住在未禁摩的区域内,出行主要方式为驾驶摩托车。
2.次日被查处的醉驾人员数量增加。部分司机存在错误认识和侥幸心理,认为醉酒隔夜后血液中的酒精已排出体外。
3.违法人员多为男性。2020年审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男性被告人占比98%,且年龄在30-50周岁间的被告人占比超70%。
法官提醒
摩托车也属“机动车”
部分摩托车驾驶员认为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摩托车没事,导致“醉驾”摩托车案件多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动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法官提醒,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如酒后驾驶摩托车同样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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