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地方司法判决!银行贷款罚息最高不得超过LPR四倍
一起地方最新司法判决案例,让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再受关注。
今日,上证报记者从律师业内获得的一份判决文书显示,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洪某向该行应偿还的借款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和逾期利息,而非是该行主张的月利2%,也即年化24%。
这意味着,就银行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上述地方法院在实际判决时,参考了新司法解释中的利率红线。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LPR(按最新LPR计算为15.4%),相较于过去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有大幅度下降。
上述判决结果,在多个行业中引发讨论,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适用这一利率红线?温州案例,或许提供了一个参考,但也让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所顾虑。
最新判决按15.4%计算利息
上述判决文书显示,2020年7月14日,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也就是说,原告主张洪某应偿还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年化利率为24%。
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认为,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元。关于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法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归纳而言,该法院认为,洪某应偿还的利息总和以及逾期利息,应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即当前的15.4%。算下来,洪某至少可以少还30775.58元。
对这一的判决结果,金诚同达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彭凯,以及合伙人陈婷婷向记者表示,撇开金融机构适用与否不谈,从受理时间点来看,他们倾向于认为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两位法律人士解释,按照新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温州案例的受理时间是在7月14日,不是8月20日以后,所以不应适用新司法解释。而且新司法解释也并不普遍适用于所有的存量民间借贷业务,需要按照一审案件受理时点作为适用与否的区分标准。
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适用存争议
对于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解释,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过去24%的利率红线,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取6%的4倍计算而划定固定上限。如今,人民银行已调整利率定价机制,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也在情理之中。
但是,记者注意到,有两点在业界引起较多争议:
一是,一般来说,金融借贷的利率要低于民间借贷,如果按照15.4%,很多银行信用卡分期年化利率都超过这一上限,更不用说利率更高的部分消费金融公司。
法院判决时,是根据名义利率(APR)还是内部利率(IRR),各方也有不同解释。就上述案件,律师之间也有不同的看法。彭凯认为,根据上述法院的计算逻辑,应该是APR。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是根据风险而定,如果按照15.4%的利率上限,以银行为例,未来个人信贷业务如何定价,如何平衡收益覆盖风险?
二是,虽然民间借贷新旧司法解释中都明确金融机构不适用,但在过去的司法实务中,很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都参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就是过去“两线三区”中的24%。
据记者了解,银行信用卡中心每年都有大批量合同纠纷案件。在判决中,法院一般都会认定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利息收取方式、计算标准,再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决。
因此不难理解,这一起最新的温州案例判决,为何会在今日的银行圈引发热议。
目前来看,各地法院对于金融机构适用也有不同理解,比如小贷公司。记者获悉,广东越秀区法院近期对一则咨询回复认为,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适用8月20日发布的民间借贷。
而彭凯表示,最高院民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典当、小贷之类的机构也属于“金融机构”。
记者获悉,近期广东大部分小贷公司目前处于观望状态,有些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选择暂停新增业务,已审批的业务也暂缓放款。
截至发稿,记者尚未能联系到该法院进行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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