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法律 要求减收物业管理费,业主如何做? 律师建议组建业委会与物业方协商
近日,越秀区泰康城广场七楼的部分业主来到人民街司法所,要求司法所为他们和泰康城广场的物业管理处,协调降低原来七楼25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的事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建议业主在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组织下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代表进行物业管理费增减或相关物业管理的协调事宜。
七楼业主认为他们现在的租金大部分只能收到600元左右,现时的物业管理费每月就要占租金的1/3。而且,泰康城一楼的物业管理费虽然也是一样,但是一楼物业是作为门店使用的,租金都是几万元起价。业主陈先生表示:“七楼物业是作为仓储使用,现在很多业主租出去都成问题,物业也没有怎么管理,所以不能与一楼的物业按同一标准来收费。现时很多七楼的物业都处于空置状态,还要承担高昂的物业管理费。对我们七楼业主来说,很不公平。”
但商场代表表示,物业公司没有因发生疫情而中断或停止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也没有减少任何一项服务费用的支出,反而大幅度地增加了各类防控物资采购费用的支出。况且,因防控疫情需要,物业公司仍要给不能及时到岗的员工发放工资,物业公司的财务压力越来越大。在此情况下,七楼部分业主要求物业公司下调业主在疫情期间的物业费,对物业公司来说难以承受。
综合泰康城七楼业主的诉求,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告诉双方,如是指疫情期间,七楼部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少收一部分,应该是比较好调解的。但如是长期物业管理费要下调,就七楼部分业主的主张,很难有调解的基础。建议在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组织下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代表进行物业管理费增减或相关物业管理的协调事宜。
在听完刘华律师的建议后,七楼业主们表示,将会组建业主委员会,并与泰康城物业方继续协调短期减租的相关事宜。
微社区e家通记者 许浩程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
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刘华表示,疫情之下,谋求支出节流,要求减免物业管理费,成为不少商家的主要诉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在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结合以上条例,七楼业主想要达到改变物业费收费标准的方式最好的状况是组成泰康城商场的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代表作为泰康城集体代表与物业服务人(或称物业管理公司)谈判物业管理费问题;或者是七楼业主能够依照法定程序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另行聘请新的物业公司。但目前来看,民法典没有明确业主何种法定程序可解聘物业服务人。因此,以现有状况来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操作可行性很大。
刘华提醒,物业公司在疫情期间尽能力对业主与承租方的关系协调,但基于已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在没有变更合同的基础上,一般物业管理公司都不会自动下浮或调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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